实施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大街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村委会,区国土资源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发〔〕号)及《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国土资发〔〕号)和有关规定,现就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含)后农村宅基地审批(一)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1、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2、 外来人落户,没有宅基地的3、 因发生或者防备自然灾害,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4、 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5、 其他有关规定(二) 下列情形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 城镇非农业户居民2、 非本村村民3、 村民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4、 村民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5、 村民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6、 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房屋的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三) 有下列情形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辖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1、为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2、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5、 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根据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 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6、人民政府规定应收回的其他宅基地(四) 宅基地审批程序1、 由村委会书面提出用地申请,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2、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4、公布 日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报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由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负责到实地 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详细批注建筑物的面积、层数、结构6、符合条件的按批次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7、 国土资源分局进行 报区人民政府审批8、 宅基地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到实地丈量批放二、解决年以前宅基地遗留问题的审批程序凡 符 合 补 办 宅 基 地 审 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