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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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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别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准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别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届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 2 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 2 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中档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受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法律规范》等规定,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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