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为仔细贯彻落实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我校信息公开依法、法律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校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目的意义信息公开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治校的必定要求,也是学校为实施校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师生员工监督搭建的一个沟通平台,保证师生员工反映的有关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得到有效调查核实,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为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法律规范、有序进行提供保障。二、基本原则(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重证据、重调查讨论,秉公办事,仔细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举报事项。(三)对信访举报事项及时核实、及时反馈。涉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四)坚持分级负责,归办理的原则。(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条线负责人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条线信息公开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六)切实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七)信息公开工作的调查核实、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并接受广阔师生员工的监督。三、信息公开的举报调查(一)对所接到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时进行举报调查。(二)学校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三)对举报的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四、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一)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法律规范化、制度化。(二)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五、信息公开的保障(一)学校教职员工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举报。(二)学校教职员工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三)对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对不根据学校信息公开范围进行信息公开的个人或组织,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