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报废与赔偿制度1. 报废:① 凡各类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损坏无修复价值。② 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③ 需报废报损的器材应经维修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确认方可报废。④ 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写出该设备仪器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由后勤副园长组织人员鉴定并作出评价,然后上报园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⑤ 报废报损是由后勤部门填写报废单,(一式两份)办理报废手续。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⑥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及器材,应及时到财务部门销账,相关人员同时调整仪器、设备账册。⑦ 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除部分和拆零件用做维修外,应交后勤部处理,不得放在原部室内。2. 赔偿:①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的应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填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 50%赔偿。② 由于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而造成设备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 10 元以上,按 10%赔偿;10 元以下按 30%〜50%赔偿,1 万元以上经讨论酌情赔偿;丢失仪器设备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更加严重时,均按此条规定处理。③ 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者应按原价加倍赔偿;教学仪器设备的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④ 各类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