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法律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所 属 发 射 台 应 达 到 一 级 保 障 要 求 ;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 射 台 ” 分 别 简 写 为 三 级 、 二 级 、 一 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临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纳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纳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纳 UPS 供电,UPS 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