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置景服务合同 影视作品置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注册号: ) 联系人: 地址: 手机号: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 (注册号: ) 联系人: 地址: 手机号: 电子邮箱: 微信号: 鉴于: 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需要在本片摄制期间为故事情节中的相关画面布置特定场景;乙方是具备影视拍摄置景经验,拥有建筑&雕刻木工、油漆&彩绘工、泥瓦工、钣金&白铁工等置景所需的专业置景师团队的商业主体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解释 1
1 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 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置景服务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3 条、款、项:本合同中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注明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1
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1)”、“(2)”、“(3)”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4 剧组/摄制组: 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地区新出台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