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贸易业直报企业统计报表制度陕西省统计局批发零售贸易业直报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年报和 定期报表) 陕西省统计局 9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不得伪造、 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由陕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目 录一、 总说明 ………………………………………………………………………………………………………4二、 报表目录 ……………………………………………………………………………………………………5三、 调查表式……………………………………………………………………………………………………5 (一)年报表式…………………………………………………………………………………………………6 (二)定期报表表式……………………………………………………………………………………………7四、 附录……………………………………………………………………………………………………………9( 一) 贸易企业财务统计指标解释……………………………………………………………………………9( 二) 全国重点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名单…………………………………………………………………14( 三)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直报企业名单……………………………………………………………………15一、 总 说 明 (一)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 观察、 反映商品市场运行态势和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 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 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以国家统计制度为依据, 是陕西省统计局对全省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直报企业的综合要求。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 统计口径、 计算方法, 仔细组织实施, 按时报送。(三)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 数据来源于统计台帐和财务、 业务核算相关资料。(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五)国家统计局将对限额以上企业实行联网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