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 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 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根据相应的业务管理 制度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 务范围和等级资质条件
第四条 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 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 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对重大安 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 引进
第七条 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 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 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承包商应接受公司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器具在内的安全状 况的检查
第三章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条在组织对承包商项目合同评审时,应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 行评审,由承包商提供安全管理文件,安全资质评审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二)个体 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三)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四)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五)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六) 其他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在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时,要对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 营范围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