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度一、为了提高我校老师队伍整体素养,适应新课程改革进展和全 面推动素养教育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完成莲都区教育局提出的老师继 续教育的目标要求,特对本校老师继续教育工作作出规定。二、继续教育内容1、岗前培训。新老师上岗培训,校级领导干部上岗培训,中小 学新开设课程老师岗前培训。2、职务培训。老师资格认定,晋升职称培训,基础教育课程改 革老师全员培训。3、专项培训。校长岗位、提高、研修培训,中小学计算机培训, 普通话培训,新课程研讨培训,音体美老师专业培训,现代教育理论 专项培训,教育教学技能专项培训,心、理健康教育有关培训,班主任 培训等。4、省、市、区级骨干老师培训,课题讨论成员培训。5、学历进修。6、校本培训。7、师德培训,教育政策法规培训。8、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员公共课培训。9、师资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其它培训。三、所有在职的本校老师均应接受每学年 60-80 学时,“十五” 期间必须完成不少于 240 学分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校本培训完成不 少于 120 学分。四、新老师除完成上述规定的学时外,还需接受 120 学时(其中 集中培训不少于 60 学时)的上岗培训。五、本校老师继续教育工作必须严格实行学号,学分,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老师参加培训,凡是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计学分。六、全体老师必须人手一册《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登记手册”的学分登记情况是老师接受校本培训及上级培训的凭据。 “登记手册”的学分登记情况与老师的年度考核、评优、评职直接挂钩。未取得继续教育 48 学分者(根据登记手册登记情况),该年度 不得晋职、评先、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七、《中小学老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是老师参加,本人保管, 其学分由学校教务处根据老师参加集中培训和校本培训情况如实填 写,经分管副校长审查无误后到市教育局学校验印。八、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老师(不含学历 进修),其学费、差旅费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九、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进修的老师,其学费自理。十、老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视不同情节, 分别给予通报批判,责令其承担培训费用:(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二)擅自中断培训的;(三)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十一、继续教育工作由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