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工程讨论中心、评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工程讨论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的管理,法律规范工程中心定期评估工作,引导激励高质量进展,根 据《教育部工程讨论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评估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重 点检查工程中心评估周期内的运行情况,其目的是建立优胜劣汰 竞争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质量,促进进展。评估内 容包括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发 展与人才培育、运行管理能力。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 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 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1),定量评估以每年 度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评估工作分为 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第四条正式开放运行(从验收通过发文第二年 1 月 1 日算 起)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周期的评估,未 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第二章评估职责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程 中心评估细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安排评 估任务,建立评估专家库并遴选评估专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 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 果,指导、评价和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 工作的实名异议。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 照本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严格 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 算并报教育部批准,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总结评估工 作,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第七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高等学校编制评估相关材 料,做好工程中心评估准备工作。第八条工程中心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 撑和保障,组织工程中心编制评估相关材料,并对评估材料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第九条 参评工程中心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全面总结评估周 期内的工作,仔细编制《教育部工程讨论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 制大纲详见附件 2),确保材料与数据真实可靠。第三章评估准备第十条 教育部于每年 4 月发布当年评估通知,确定参评工 程中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