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1989 年 9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农业部令第 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兽药是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
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
第三条凡从事新兽药讨论、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分类第四条按管理要求,新兽药分以下五类: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发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分及其制剂
第三类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西兽药复方制剂,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的);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西兽药制剂、中兽药制剂(中成药)
第五条 新兽药命名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
第三章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研制要求第六条 新兽药的讨论内容应包括: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临床、处方、剂量、剂型、稳定性、生产工艺等,并提出质量标准草案
第七条 新兽药临床药效试验,根据新兽药类别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
第一、二类新兽药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兽药新制剂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