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版购树苗合同 销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采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今乙方需求胸径 3CM 垂柳树苗约 45000 株,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树苗规格胸径 3CM(2.8―3.3CM),分支点(主干)不低于 2.5 米,主杆顺直,价格每株 3 元(上车价); 2、甲方义务:甲方负责挖苗,装车,苗根直径不低于 30CM,并按要求截杆 2.8 米,挖树和装车时要注意保护树苗,不得破皮损坏树干; 3、乙方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付给甲方定金 5000 元人民币,合同废止时在树苗款中退还给乙方。 每车装车完毕后乙方会同甲方查点数量后结算; 4、双方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发生纠纷受法律保护。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原则就苗木采购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详细的苗木规格等见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内容。 合同总造价: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当根据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具体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端拖延。 3.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在年月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合同的指定地,运费由负责 。 4.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商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5.关于苗木的检查、验收的方式、方式及质量要求由甲方确定。 6.付款方式 苗木进场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后、开票到工程部结算支付苗木款的,在剩余部门款项经工程部上报,分批支付。 7.假如乙方超过本合同的商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 3%。(不可抗拒力除外) 8.因乙方延迟交付或者交付的数目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用度有乙方承担。 9.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目、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如确需变更,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同意后才能变更。 10.乙方在交货是必需提供:检修、检疫证实等相关证实文件。假如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造价的 30%,如特别原因,待石材供给完毕后,补办相关手续,没有办理者结账是扣除工程总造价的 3%。 11.乙方应该根据本合同对相关苗木内容的树型、土坨等其他要求进行保护,假如与本合同商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用度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造价的 3%,给甲方造成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