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 总则与适用范围 1.1 总则 为加强板式换热器及垫片产品的质量监督,确保板式换热器及其垫片的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标准 GB16409《板式换热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换热器(以下简称“板式换热器”)制造厂、组装厂和密封垫片(以下简称“垫片”)生产厂,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1.2.1 板式换热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手段的制造厂。 1.2.2 板式换热器组装厂 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手段,仅依靠外购板片组装板式换热器的企业。 1.2.3 板式换热器垫片厂 系指生产板式换热器垫片的企业。 1.3 申证单元 申证单元分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 1.3.1 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 板式换热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计算换热面积范围划分。 注册类别 A 类-垫片式板式换热器 B 类-半焊式板式换热器 注册级别 A1 A2 A3 B1 B2 B3 单板计算换热面积(m2) ≤0.30 0.3~1.0 >1.0 ≤0.30 0.3~1.0 >1.0 1.3.2 垫片申证单元 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 注册类别 Ⅰ 类 Ⅱ 类 材料 橡胶 其它 2 注册程序 板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 2.1 申请 2.1.1 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企业的申证产品应满足国家标准 GB16409《板式换热器》的要求; c.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d.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附件一); e.企业应具备能够保证申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及场地等(附件二)。 2.1.2 凡符合 2.1.1 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容标委”)提交申请书。 2.1.3 已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单元增项时,也应向“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不变。 2.2 受理 2.2.1 自收到企业的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同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热设备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换热分委”),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 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应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换热分委”,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概况; b.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c.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