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报告 江西省人府办公厅已正式下发赣府厅字【】36 号文,决定自 4 月 1 日起上调全省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区域经济的进展状况,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也作了一定的调整
这是江西省自 1 九九 5 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 8 次调整
与上次调整同口径比较,本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 13
但是,为了使我省在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上与全国大多数省市同口径,本次调整,根据原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 21 号令)第六条规定,考虑了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
因此,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数与上次调整相比平均增幅为 45
调整后的江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域 1230 元/月、12
3 元/小时;二类区域 1150 元/月、11
5 元/小时;三类区域 1070 元/月、10
7 元/小时;四类区域九 80 元/月、九
8 元/小时;五类区域九 00 元/月、九
0 元/小时
鉴最低工资标准内涵发生变化,从年 4 月 1 日起,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政策,为保持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现行政策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70%的,统一按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计发
每类区域具体工资标准如下: 一、一类区域 1230 元/月、非全日制用工 12
3 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 1150 元/月、非全日制用工 11
5 元/小时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