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得安全管理,防止与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与《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得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得现状与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村(社)、单位及业主所属得从事渔业生产与为渔业生产服务得渔业船舶得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得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得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得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一)负责渔业船舶得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与船舶修造业得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与渔业船员得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得法律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得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得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得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与救生、消防、信号设备得配备关. (六)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得调查处理。 (七)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八)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得统计上报工作. (九)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讨论与解决安全生产中得重大问题,并深化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开展常常性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与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与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得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乡镇(街道)建立与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