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查阅复印与封存管理(一)病历资料的查阅除下列单位和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1、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2、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需经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能查阅。查阅病历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医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制度。(二)病历资料的复印1、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别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2、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者应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3、医疗机构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 患者本人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2) 患者代理人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 死亡患者近亲属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 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保险机构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负责受理部门或其受理人员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5、复印的病历资料核实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加盖证明印章。6、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拷贝、复印、拍照、扫描、截屏病历资料。7、病历资料的复印可以根据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三)病案资料的封存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病案室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