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目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旧城改造十一、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二、建设用地与工程规划管理十三、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肃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 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法律规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肃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8 — 2025 )》确定的肃宁县城规划区。凡在县城规划 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项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法律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肃宁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类 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划分为三种类型居住用 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行政、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的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划分为三种类型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 库用地、堆场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包括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指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包括供应设 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其他 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八、绿地(G ),指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九、特别用地(D ),指特别性质用地。包括军事用地、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等)。十、水域和其他用地(E)。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