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西交校学生 2025 27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依法治校,法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讨论生和本科生。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判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分别定为 6 个月、8 个月、10 个月、12 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解决。第七条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能积极认可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三)别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一)导致较严重后果的;(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认可错误,态度恶劣的;(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四)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九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解决:(一)取消参加违纪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取消参加上一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二)推举免试讨论生、授予学位等按学校相关规定解决。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