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加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参加者分为直接参加者、间接参加者和特许参加者。直接参加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间接参加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加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特许参加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 支付业务的机构。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加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加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加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 务。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加者、特许参加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的支付信息,应当实行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 殊情况的,可以实行磁介质方式。第八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第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 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 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路径 返回至收款行止。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加者。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