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转,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第三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阻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 4第五条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当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
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 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 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 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转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