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镇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养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团泊镇中学学生学籍的法律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参照《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团泊镇中学。第三条 团泊镇中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我校在静海区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章 入学第四条 我校实行免试入学,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团泊镇中学就近入学。第五条 凡被团泊镇中学录用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用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本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 XX 镇中学学生学籍。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本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 15 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本校批准后方可延期。第七条 团泊镇中学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静海区教育局审查,静海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第八条 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第九条 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本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静海区教育局审核备案。静海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第十条 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本校在开学 15 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沟通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本校在开学 15 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第三章 转学第十一条 团泊镇中学的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别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本校同意、报静海区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本校同意,双方静海区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静海区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本校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第十四条 本市转往外省市的我校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