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运输安全生产,法律规范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三条 运输卫星定位安全监控系统包括道路运输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设备及监控管理系统软件
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是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能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接
带有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车载设备
第四条 公司设有专门的监控人员,建立和完善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辆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法律规范监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
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
(具体制度和办法见《GPS 管理办法》)
第五条 监控平台发送信息应做到用语法律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及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发送黄色、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违反国家法规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控平台职责:(一)实时监控本公司运行车辆,有超长线路客运的企业必须保证全天候 24 小时监控,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及时报企业相关部门处理,并仔细做好日常监控记录;(二)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设定本公司运营车辆的限制速度、休息停留点等;(三)指导和督促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