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侯丽琴(1988-),女,汉族,山西高平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摘要】债之法律关系中客体为其中一个要素
民法学界对于债之客体问题研究的分歧点主要为客体与标的是否为同一概念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各样的劳务之债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便是其中的一种
因此,笔者以劳务之债客体研究为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探究该互助养老服务合同中的客体问题
【关键词】"时间银行”模式;服务合同;客体一、互助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研究之理论基础(一)债之客体的基本理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为合同之债的客体,是债之客体中的类型之一
对于什么是债之客体的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而首要分歧在于客体与标的是否为同一的概念
一种观点认为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概念不同,应当做出区分
代表学者有台湾学者史尚宽,其认为:“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债务人行为,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为给付
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债务人的行为,而后者为债务人本身”
另一种观点则与前一观点相对立,认为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是同一概念,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代表学者有郑玉波先生,其认为:“客体、标的、内容是同一的,债的标的即债的客体,也就是债务人的给付”
大陆学者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主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
静态方面表现为主体、客体与内容;动态方面则表现为主体、标的与内容
故客体与标的为同一概念
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债的客体是什么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在解释上有的认为客体包括物、实物或者货币、行为(包括某项工程或者劳务)和智力成果
我国民法学界对债的客体的认识近年来逐渐趋于一致,即认为债之客体是“给付”行为
笔者认为,债之客体应该是二元结构的,即包括给付行为和给付行为的标的
给付行为指的是债务人为确保债权人债权和利益的实现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