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J 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不含应届毕业生实习、外籍人员管理)。 3.定义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管理职责 4.1 集团行政中心负责制定与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并监督各区域、各项目执行,负责行政五级以上人员与集团本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4.2 各区域行政中心负责监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在本区域各项目的执行。 4.3 各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本项目行政六级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区域本部行政六级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由区域所在地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 5.劳动合同管理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5.1.1 劳动合同文本的使用 原则上,::各区域、各项目应统一采纳公司制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与项目当地方政府规定有冲突的,可在公司标准劳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稍作调整或采纳当地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 5.1.2 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根据岗位性质、入职年限,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短期性需要的岗位人员应首选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次可选择签订与工作所需时间相对应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开荒清洁、短期使用的绿化工程人员、救生员、杂工。 对于长期需要的岗位人员: 2025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职者,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 2-3 年,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 6-7 年;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职、司龄不足 5 年者,2025 年 1 月 1 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 2-3 年,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 9 年减去司龄;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职、司龄为 5 以上不满 8 年者,2025 年1 月 1 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 9 年减去司龄;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职、司龄为 8 以上不满 9 年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龄在 9 年以上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1.3 试用期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免试用期;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个月以内的,免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 1 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 2 个月; 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3 个月(特别情况可适当增加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