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集中治税实施计划”政府工作计划一、指导原则 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充分发挥保险等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进展全局,实现税费同步
二、部门工作职责 (一)保险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必须做到税费同步,即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同时代征车船税
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车辆的情况以及代征车船税情况,于 月 日前
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交警部门和地税部门
(二)公安交警部门
同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进行扣留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依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
严格履行与地税部门签定的代征协议,机动车落籍和年检时
对未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不予落籍和年检,并书面通知(纳税通知书由地税部门统一印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到地税部门或到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的窗口缴纳车船税,待其完税后持完税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将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车辆,于 月 日前
以及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但未缴纳车船税车辆的详细情况和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地税部门及相关保险机构
(三)地税部门
仔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情况实施检查
做好与公安交警部门代征协议的签定和代征证书的发放工作
达到信息共享
对经公安交警部门查出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
按其所协查的税款数额,定期、足额支付手续费
每月对保险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告知的情况进行汇总
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定期反馈相关保险机构及公安交警部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会同各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