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编者按:为进一步明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政策,确保辖区保税监管区域外汇业务办理的法律规范、有序,经请示总局,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2025 年 1 月 1 日起涉及此类的业务一律按实施问答的解答执行
一、区内企业常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如何办理
区内企业常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在确保其为真实、合法的常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前提下,重点审核结汇后的人民币用途证明,区内企业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人民币用途,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1
区内企业书面说明用于支付货款的,凭标明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发票办理结汇
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正本贸易合同上签注相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区内企业书面说明用于支付房租、工程费用、技术服务等非贸易支出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正本以及对应的发票办理结汇
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正本合同上签注相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区内企业书面说明用于水电费、税费等缴纳费用支出的,凭缴费通知书或正式的发票办理结汇
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正本缴费通知书或发票上签注相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区内企业书面说明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出差费用等企业内部费用支出的,凭企业列明详细用途的人民币用途明细清单办理结汇
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正本人民币用途明细清单上签注相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二、区内企业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直接来源于区内的付汇应提供何种海关监管凭证
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货物来自区内其他企业的,除提供区内企业的登记证、与境外的合同或协议、发票、境外公司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协议和货权证明外,所需的海关监管单证分三种情况:货物来源于境外的,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提供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区内企业的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