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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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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法律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进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电监市场〔2025〕42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10 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单机容量 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 110kV 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 40MW 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 PMU 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 PMU 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 30 分/月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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