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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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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原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二、增加以下内容作为修改后条例的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三、将原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四、增加以下内容作为修改后条例的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本条例实施前已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五、增加以下内容作为修改后条例的第十条:“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六、将原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 50%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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