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2012年修订)为法律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 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 年中国证监会公布得《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ﻫ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得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她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得, 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她相关机构,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得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得规定
1 、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得所使用得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得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分类原则与方法 2 、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与依据, 所采纳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得合并报表数据
2 、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得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 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得行业
2 、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得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得收入与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与总利润得30% 以上( 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得行业类别
2 、4 不能根据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得, 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推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得,划为综合类
3 、 编码方法 ﻫ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25 ), 将上市公司得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 即用字母A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