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进展的意见》和《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育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进展实际,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法律规范是本手册的制定依据,也是社工督导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及对社工督导工作评估的依据。第三条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以及支持的功能。第四条 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包括香港督导、国内高校督导和本土督导。其中本土督导分督导、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三个层级。第二章 市社会工作协会职责第五条 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市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对督导(香港督导、国内高校督导和本土督导)的职责范围及本土督导的选拔晋升办法进行拟订、发布并组织实施 。在督导资格认定、履职情况、违纪处罚等方面拥有监督权和处理权。第六条 在必要时代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工机构)与督导向政府及相关单位反映和协调相关事项,对行业内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的纠纷,应申请或主动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和规劝协调。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职责第七条 各社工机构应根据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社协要求,积极制造条件,切实抓好督导人才的培育和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工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督导人才选荐工作,并配合市社协开展督导人才选拔培育工作;社工机构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进展需要,制定本机构督导人才选拔办法及职责、评估制度,并报送市社协备案;(二)积极配合香港督导和国内高校督导的工作,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完善本机构内部督导制度;(三)保证本机构内督导有足够的时间、空间发挥其督导功能,积累专业督导经验和能力;(四)在本机构内,给予督导相应的行政权力(如团队内考核评估权,政策建议权,人事任免建议权等),以便利其开展工作。第四章 督导职责第八条 督导对市社协负有以下职责:(一)政策建议和提倡职责,根据市社协要求定期递交工作或政策建议报告等;(二)积极参加市社协组织的会议论坛、政策讨论、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等。第九条 督导对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负有以下职责:(一)参加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并对机构专业服务推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