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版)(2025 年 7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公布 根据 2025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得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得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与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得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得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与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与本条例得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与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与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得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与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得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与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得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得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得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得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得,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