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校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地,以下同)对外开放的管理,根据大庆乡中心学校《关于加强我校群众性文化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议案决议》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与训练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学校体育设施应对社区居民实行开放,有偿使用。应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服务社区、服务市民,活跃社区居民体育文化生活。 第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指定一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实施统一协调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为: (一)运动场每天早晨 6∶00-7∶30;下午 18∶00-22∶30 (二)双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可以全天开放。 具体开放时间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进入校园进行体育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体育设施从事以下活动: (一)不健康的活动; (二)伪科学的活动; (三)危险的运动项目:如拳击、散打等; (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八条 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使用体育设施给予明确提示,并进行明确的 第九条 为预防传染疾病,学校游泳池不得对外承包、租赁,不对外开放。 第十条 在学校体育场馆内活动,应爱护体育设施。对体育设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