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25)全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公告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 2 0 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 01 6 年4月 1 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 B/T1 6 180-2 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 1 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得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