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邮政业务合同代办邮政业务合同第 1 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进展和社会用邮需要,更好地为社会提供邮政通信服务,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企业委托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的机构、邮路、服务点称为邮政代办所、委办邮路、代办点(包括邮票代售处、代投点、信报接转点等)。 上述邮政业务代办服务网点(以下简称代办网点)是邮政通信网路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邮政企业要贯彻 自办与委办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 的方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扶持和鼓舞代办网点的进展。 第四条 建立和进展代办网点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布局的原则,精心组织,严密管理,经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后,签定代办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代办网点的人员(以下简称代办人员),由地方有关部门推举,录用政治、经济上可靠,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年龄适当,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员。 代办人员上岗前由邮政企业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六条 代办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邮电通讯纪律,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质量良好地完成邮政通信工作。 第二章 代办网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代办网点的设置原则: (一)凡有用邮需要的地方均可设置邮政代办所。邮政代办所应委托当地具有代办能力和条件(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人员、房屋、场地、用具等)的单位或个人办理。 (二)自办邮运能力不足的均可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个体运输车船办理运输邮件报刊业务。 (三)投递路线联接的车站、码头、商店和农贸商品集散地、用邮量较大的行政村均可设置邮票代售处。 (四)未实行邮件报刊直投到户的地方均应设置代投点,农村投递到乡(镇)、行政村的地方应设置信报接转点。 (五)设置邮政代办所、邮票代售处应由代办单位提出申请,邮政企业与代办单位协商后通过公证部门签定代办邮政业务合同(式样见附件一)。设置代投点、农村信报接转点应签定接转信报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 代办网点经办业务范围: (一)邮政代办所一般办理: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收寄国内平常、挂号函件,包裹,国际平信,普通汇兑,收订、零售报刊,投递邮件报刊。具备一定条件,经批准也可办理其他邮政业务。 (二)邮票代售处一般办理: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收订和零售报刊,收寄平常邮件,投递邮件报刊。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