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日期:2009-12-25 发稿人:综合处 【 字体:大 中 小 】部 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立项 级别资金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备 注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屋登记费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 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 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元。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国家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641 号,财预字[1994]37 号,发改价格[2025]924 号,苏价服[2025]167 号,苏价服[2025]308 号、苏财综[2025]75 号国家公布项目▲危房鉴定费暂执行市定标准国家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641 号,价费字[1992]179 号,计价费[1996]2922 号,财预[2000]127 号,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 号,苏价房[1997]147 号、苏财综[1997]53 号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污水处理费太湖地区 1.3-1.6 元/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的乡镇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 0.3 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80 元/吨,其他地区 1-1.2 元/吨国家财政专户财综字[1997]111 号,国发[2000]36 号,计价格[1999]1192 号,苏价工[1998]379 号、苏财综[1998]173 号,苏价工[1999]398 号,计价格[2025]515 号;苏政发[2025]67 号,苏政发〔2025〕92 号,苏发〔2025〕8 号,苏发[2025]9号,苏价工[2025]126 号、苏财综[2025]27 号,苏价工[2025]338 号,苏价工[2025]211 号,苏价工[2025]210 号,苏价工[2025]204 号,苏价工[2025]39 号,苏价工[2025]31 号,国家公布项目。不包括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污水处理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 0.30 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 0.20 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 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国家缴入国库苏财综[95]88 号,苏财综[1999]217 号,苏政发[2025]105 号,财预[2025]470 号国家公布项目▲白蚁防治费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费,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每平方米2.30 元;八层以上每平方米 0.70元国家缴入国库苏财综[96]156 号国家公布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国家财政专户计价格[2025]872 号,苏价工[2000]379 号;苏政发[2025]67 号,苏政办发[2025]13 号,苏价综[2025]214 号,苏价工[2025]60 号、苏财综[2025]8号、苏建城[2025]61 号,苏价工[2025]310 号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