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舞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进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法律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法律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
第五条 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特别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别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 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