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一区律师论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董海龙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接触了大量的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为企业法人、自然人草拟、审查大量的各种协议、合同
都涉及到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且也是当事人关心的重要问题
我国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有关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法律并未明确区分,有的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有的只规定了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缺乏深入的分析
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展开分析,以期明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何时成立并没有规定
对合同成立和生效并没有加以区别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成立,就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便成立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从合同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只表明合同的一种事实存在状态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对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
》没有直接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没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就无从成立;2、要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