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法律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专业中介机构和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有偿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性等的服务行为。(一)公证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等服务;(二)代理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等服务;(三)信息技术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第五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自愿委托为基础,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委托人接受由委托人付费的中介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七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大多数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二)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项目的定价目录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具体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第九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和属地相结合制定标准的原则。具体分工权限按《四川省中介服务定价目录》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四川省中介服务定价目录》,制定分工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市(州)、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