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相关计算标准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工资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一到四级伤残:(设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Y;四川省人口预期寿命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为 Z;)1、护理费:根据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其中完全护理依赖不得低于 14 个月,大部分护理依赖不得低于 10 个月,部分护理依赖不得低于 6 月。)2、伤残津贴:(其中一级伤残待遇不得低于 100 个月,二级不得低于 90 个月,三级不得低于 80 个月,四级不得低于 70 个月)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Y×Z×0.3(月),职业病加发 0.3 月;并不得低于 6 个月,职业病不得低于 10 个月。4、如已装伤残辅助器具可以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补助费用!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享受待遇1、子女未满 18 岁的,计算到 18 岁;2、其它亲属,计算 20 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 5 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5]18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类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招用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遭受工伤损害的农民工,应严格根据规定进行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和相关待遇支付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作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农民工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根据以下办法处理:(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根据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