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船舶代理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甲方拥有的船舶轮由乙方负责中国区域的代理及管理,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1. 甲方负责购租船舶,并办理有关手续,支付相关费用。2. 负责支付船舶的港口使费、代理费、燃料淡水、物料备件、修理、保险等全部费用。3. 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费用结算必须通过甲方账户。4. 负责对乙方代理及管理工作的监督。5. 甲方如需使用乙方的海运发票代收人民币及美元运费,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充抵,如出现税金由甲方支付。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利:1.乙方对其所属的船舶在国内实行独家代理权。2.乙方负责其船舶在国内招聘船员、揽货、疏港、修理、保险等管理工作。3.乙方将每航次所代签的运输合同运费额需报经甲方确认。4.乙方负责非营业性陆地费用支出。5.负责处理船舶在中国领域发生的合同和海事纠纷。三.代理费 按每月人民币 五仟 元 由甲方在每月初付给乙方作为乙方办公、代理、差旅、管理、招待等费用,包干使用。四.其他 甲方必须保证为船舶正常营运,提供足额的保证金,否则对船舶所产生的滞留、滞期,乙方不负责任。五.经营期限: 自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至二零一肆年一月十九日。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J 2010 年 1 月 20 日乙方: 20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