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06 团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动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邛崃市教育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系指老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损害; (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三、二级教学事故 (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三)未经教导处批注,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 (四)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 以上
4(五)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1(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八)监考人员不仔细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 (九)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 1000~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或学生人身损害; (十)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十一)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 (一)非紧急或特别情况,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课目
(二)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调课; (三)上课无故迟到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