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得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管理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与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法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得通知》与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得企业物业服务得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就就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秩序,向业主所收取得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舞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得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得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城区内物业服务收费得管理办法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得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住宅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与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物业与非住宅物业提供得服务内容、特点得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住宅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与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得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得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物业得硬件设施、环境与物业管理企业得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得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