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改革的再思考对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改革的再思考 摘要: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存在的将仲裁程序形式化的特点,使得原本意在稳定劳资关系、加快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仲裁程序异化为劳动者维权的拦路虎
因此,改革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裁审的模式,理顺二者之间的若干关键环节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劳动争议 仲裁 诉讼 模式 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当前劳动争议裁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争议裁审机制是“一裁两审制”,“一裁两审制”是我国建国后制造性地建立起来的一套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 1950 年 6 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该规则规定劳动部负责牵头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
同年 10 月,劳动部修订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规定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先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审判
]该机制建立于我国劳资关系比较特别的时代,当时的制定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系“人民内部矛盾”,尽量通过调解协商的途径予以解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该机制的优势在于能够较好地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同时便于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实现自己的权利
随着时代的进展,,现行的劳动争议裁审机制的一些问题逐步体现出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劳动仲裁的地位尴尬
除少数案件实行一裁终裁外,普通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一旦起诉到法院,裁决书即不产生法律效力,挫伤了仲裁的积极性
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不想处理的案件直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相关的事实认定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意识,质证认证程序也不完备
在法律适用方面,则倾向于适用劳动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等
二是现行裁审模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