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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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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制定了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法律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省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提供担保。未经省国资委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七条 省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四)涉及破产诉讼的; (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 (六)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省管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3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一般实行股权质押方式,其担保总额以该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第九条 省管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省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母公司批准。 第十条 省管企业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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