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催款函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凤的委托,指派程世峰律师处理贵司与其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事宜,根据调查确认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一、本案事实 我委托人李凤负责的施工队根据贵司嘉兴中科院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于 2025 年 11 月至 2025 年 6 月对中国科学院嘉兴应用技术讨论与转换中心一期幕墙工程 1 号楼幕墙进行施工活动,共完成 114691.95 元的工程量和 27295元签工工作,经过贵司提出处理意见和最终确认,贵司总共应付我委托人李凤工程款金额为 141900 元。工程完工以后,虽然我委托人多次到嘉兴恳请支付工程款,但贵司拖延支付。在我委托人无数次催讨的情况下,2025 年 2 月 3 日,贵司才牵强支付我委托人 3 万元工程款,其余款项仍然不愿支付。这种情况下,我委托人于 2025 年 2 月 3 日向贵司递交催款函,要求贵司必须至迟 2025 年 2 月4 日前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函由贵司财务签收。贵司签收催款函后,我委托人又多次以电话等方式联系贵司负责人王绪杰,但要么是电话关机,要么是无人接听,直到现在贵司仍然在躲避支付我委托人工程款。 二、法律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与李凤的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严格遵守相互关于工程方面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按时支付李凤工程款,贵司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 3、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凤可以要求贵司赔偿损失。贵司应当在 2025 年 6 月 20 日工程完工时支付全部工程款,李凤可以要求贵司支付拖延付款期间的滞纳金和到嘉兴索要工程款的交通费等费用。 三、律师意见 根据本案委托人李凤提供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