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1996〕258 号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依法管理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完成“九五”期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计划和目标
省厅参照交通部〔1992〕443 号文和省建委有关文件,编制了《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本细则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颁布实施,原《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希各单位仔细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搜集、积累资料,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随时函告省厅,以便对新颁的监督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
以利工程监督工作的正常、法律规范开展
附件:《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 号文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交通部交工发〔1993〕1060 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法律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外资和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凡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