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更新时间:2003-1-8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法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 水利工程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工程项目时,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省水利厅设置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级市水利局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市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设置质量监督组,作为市级站的派出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设置为: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 1 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厅长兼任),副站长 3—4 人。质量监督站:设站长 1 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局长兼任),副站长 2——3 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后,须上报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