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表及通知书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表及通知书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62 号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根据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取消录用通知书存根 第 号 姓名: 原工作单位: 批准取消录用时间: 审批机关: 经办人: 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取消录用通知书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