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水海水资源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水海包括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和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 第三条 在清水海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清水海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设立清水海保护机构,统一负责清水海的保护工作。 嵩明县、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其辖区内清水海保护的管理部门,接受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水海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投入补偿机制,做好水源替代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水海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清水海水源和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在清水海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 第九条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总面积 314.81 平方公里,划分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包括清水海水库、石桥河水库、板桥河水库、新田河水库、金钟山水库和塌鼻子龙潭径流区。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面积 25.05 平方公里。包括: (一)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 2180 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 米,及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起沿清水海主要入库河流黄鱼沟至大沟毛箐源头、黑龙箐源头河流两侧外延 50 米以内的区域; (二)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 2244 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 米,及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起至石桥河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外延 50 米以内的区域; (三)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 2214 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 米,及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起分别至板桥河南支干流源头、北支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外延 50 米以内的区域; (四)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 2272 米以下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 200 米,及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起至新田河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