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收费(基金)项目一览表 行政事业性收费 7 项项目名称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费部门收费依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设单位执行省收费标准,共 34个标准, 市县市政部门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 号);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 号),“道路挖掘收费标准 12 个,45 元—230 元;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22 个,0.1 元—1.5 元平方米每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住宅每平方米 36.8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 31 元市县规划或其他部门代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冀政 [1992]53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各设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25]29—33 号、冀价经费字[2025]8、9、23、11—13 号、冀价经费字[2025]10—16 号)、冀价经费字[2025]1—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25]57 号)确定减半征收征(土)地管理费用地单位按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1%—2%7市县国土部门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1993]32 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25]57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25]57 号)确定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用地单位每平方米10 元—15 元市县国土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根据每平方米十元—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土地复垦用地耕地每亩市县国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挖费单位、个人1 万元,非耕地每亩 0.5 万元部门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